鹿畏貙,貙畏虎,虎畏罴。罴之状,被发人立,绝有力而甚害人焉。
楚之南有猎者,能吹竹为百兽之音。寂寂持弓矢罂火,而即之山。为鹿鸣以感其类,伺其至,发火而射之。貙闻其鹿也,趋而至。其人恐,因为虎而骇之。貙走而虎至,愈恐,则又为罴,虎亦亡去。罴闻而求其类,至则人也,捽搏挽裂而食之。
今夫不善内而恃外者,未有不为罴之食也。
译文
鹿害怕貙,貙害怕虎,老虎又害怕熊。熊的样子是头上毛发披散,像人一样站立着,力气非常大而且伤害人。
楚国的南部有个打猎的人,能用竹笛模仿出各种野兽的叫声。他悄悄地拿着弓、箭、装火的瓶子和火种来到山上。模仿鹿的叫声来引诱鹿出来,等到鹿一出来,就用火种向它射去。貙听到了鹿的叫声,迅速跑了过来,猎人见到貙很害怕,于是就模仿虎的叫声来吓唬它。貙被吓跑了,虎听到了同类的叫声又马上赶了过来,猎人更加惊恐,就又吹出熊的叫声来,虎又被吓跑了。这时,熊听到了声音就出来寻找同类,结果找到的是人类,熊就揪住猎人,把他撕成碎块吃掉了。
现在那些没有真正的本领,却专门依靠外部力量的人,没有一个不成为熊的食物的。
注释
罴(pí):哺乳动物,体大,肩部隆起,能爬树、游水。掌和肉可食,皮可做褥子,胆入药。亦称“棕熊”、“马熊”、“人熊”。
貙(chū):一种像狐狸而形体较大的野兽。
被(pī)发:披散毛发。被,同“披”。
绝:极。害:伤害。
楚:指今湖南、湖北一带,春秋战国时期其地属楚国。
为:模仿。
寂寂:清静无声。罂火:装在瓦罐中的灯火。
罂(yīng):一种小口大肚的罐子。火:燃烧。
为:模仿。感:召唤,引诱。
伺:等候 。
趋:快步行走。
因:于是。为:模仿。
亡:逃跑。
而:表承接。
捽(zuó):揪住。搏:搏击, 抓、扑。挽:拿来。
善内:改善内部。
参考资料:
1、陈振鹏 章培恒.古文鉴赏辞典(上).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97:1044-1045
2、王松龄 杨立扬.柳宗元诗文选译.成都:巴蜀书社,1991:187-189
这是一篇借物托讽的文言文。文章主要讲的是一个猎人企图用竹管吹奏出鹿鸣的声音来诱杀鹿,结果招来了其他野兽,最后被熊吃点的故事。主要是讽刺那些没有真正本领却只凭侥幸混日子的人,并直接影射了当时的社会现实。全文生动的故事与严肃的立论两相结合,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。
这则故事要告诉我们的道理是:一个人本领不够,却怀着侥幸的心理,想着依靠华而不实的手段,是不可能成功的,甚至会招来灭顶之灾。寓言的基本特征是把动植物人格化,这篇文章也是如此。文中出现了形象,有鹿、貙、虎、熊,作者一上来就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物物相克的关系:“鹿畏貙,貙畏虎,虎畏罴。”三句总领,以此为基础,构筑出生动有趣的情节。四者之中,熊是猎人的主要敌人,所以作者对其外形及习性作了具体的描绘:“罴之状,被发人立,绝有力而甚害人焉。”因物肖形,又预伏下文。猎人是整篇文章的核心,作者对其专长也进行了交待:“能吹竹为百兽之音。”戏剧性的情节及由此而生发、展开。猎人吹竹为鹿鸣,本来是想要猎鹿,但结果与想法相反,先引来貙,吹作虎吼以惊貙,又引来了虎;作熊叫又引来的熊,弄巧成拙,猎人招致了粉身碎骨的悲惨下场:被凶恶的熊撕碎吃掉。
猎人的错误,在于只从良好的愿望出发,完全没有防备吹竹可能引出的坏结果。正是在愿望与结果相背离这一点上,作者在文末加以点醒:“今夫不善内而恃外者,未有不为罴之食也。”这里的“罴”是一种象征,喻指最凶恶的敌人。
整篇文章的寓意很深刻,主要讽刺了社会上那些不学无术、缺少真本领的人。这种人虽然能依靠欺骗手段蒙混一时,但在紧要关头,难免原形毕露,害了自己。联系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,这篇寓言也暗示着对腐朽无能的封建统治者的讽刺。安史之乱以后,藩镇势力日趋膨胀,朝廷为了牵制那些跋扈的强藩,就有意识地扶植另一些节度使,企图以藩制藩。结果是甲藩未平,乙藩更强,对中央的威胁更为严重。柳宗元不赞成“以藩制藩”论,此文末句“今夫不善内而恃外者,未有不为罴之食也”的告诫,道出此文的寓意,讥讽唐统治者不修内政、依赖外力的各种政策的弊害,隐喻朝廷如不加强中央集权的实力,而采取“以藩制藩”的错误做法,必将招致像文中猎人一样的覆灭命运。
这篇寓言是对当时重大的政治问题的讽喻,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,可视为政论性寓言。而故事之生动与立论之严肃巧妙结合,寓言其表,论说其里,则是其主要特点。
参考资料:
1、陈振鹏 章培恒.古文鉴赏辞典(上).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97:1044-1045
这篇文章的具体创作时间不详。唐朝在安史之乱后出现藩镇割据局面,藩镇强大,威胁国家统一,朝廷无力讨平,只能采用“以藩制藩”的策略,利用藩镇之间的矛盾让他们互相攻伐,结果获胜的藩镇更加强大,对国家造成更大的威胁。唐代中央政府屡图削弱藩镇,收效甚微。这篇文章作于柳宗元贬官永州时期,就是针对这个社会局面而创作的寓言性杂文。
参考资料:
1、陈振鹏 章培恒.古文鉴赏辞典(上).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97:1044-1045